1983年1月25日。
正值春节前夕,中原大地寒气袭人。
那天下午,邻居魏天续家正在盖房子。
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,魏清安也在其中。
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。
由于妻子临盆在即,魏清安不放心,趁拉土换班的间隙,不断地来回跑。
下午5点。
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,他看了看妻子,便躺在床上睡着了。
大约20分钟左右,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,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。
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,太阳已经下山。
就在下午5点左右,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、抢劫案。
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,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。
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,人们议论纷纷,作出各种猜测。
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,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。
魏有捞说,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,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。
事后大家才明白,原来所谓的开会,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。
魏清安也被通知去“开会”。
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,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,再也没有回来。
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,对现场的警察说:“看长相像是他,个子好像低了点。”
审讯时,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:“肯定认错人了。我脸上有一块疤,还有一个红痣。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,包着纱布,当时喉咙疼得厉害,说话的声音不一样。”
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。
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、抢劫刘某的,至今仍不为人知。
唯一的线索是,魏清安被处决后,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。
拆洗时,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:“爸、妈,我对不起你们!我没有作案,他们非让我交代,打得受不了,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……”
魏有捞还记得,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。
最后搜到一个提包,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。
“我跟他们说,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,上面印的还有字,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”?
魏清安被抓走后,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。
“我跟他们说,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。
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,很多人都可以证明,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!”
案件到了法院,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,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。
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。
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:“这可是人命关天哪,不能随便判,能不能判个死缓,人不杀,先挂着。
如果确实是他做的,我连尸体都不收,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。”
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,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,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。
经过调查获悉,魏清安强奸、抢劫一案,由河南省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巩县法院以强奸、抢劫罪,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1984年5月3日。
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,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。
据有关人士证实,判决书下达后,魏清安拒绝签字。
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、鞋子等证据。
在当天行刑时,魏清安大声喊冤:“这个案子天长地久,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……”
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,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,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。
这位领导提出,从被害人提取的分泌物,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,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。
最终,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。
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,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。
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。
1984年6月。
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。
在被判处死刑后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。
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,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、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。
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,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。
强奸、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。
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,难道魏清安被冤杀?
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、检、法高层,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。
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,省高级法院、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,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。
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采访。
当年,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,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。
除此外,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: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、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。
对于调查组来说,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。
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,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,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。
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,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。
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?
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,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,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。
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。
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,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,与现场完全吻合?
如果是田玉修作案,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,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?
这当然是一个问题。
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、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发现。
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,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,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。
在11次审讯中。
五次作了有罪供述,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。
其中,有三次笔录记载,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。
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,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。
作为检察官,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,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、诱供、指供的结果。